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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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充分发挥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支持东南大学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
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信息或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组织机构情况;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等;
(六)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七)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信息一经公布,任何人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长对本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基金会网页;
(二) 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请示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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