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9-05浏览:985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管理人员,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助学、奖教、奖管、重大疾病救助项目;

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引进知名教授学者,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活跃校园文化,繁荣学生社团,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资助旨在发展东南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其它相关项目。

第三条基金会办公室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组织和实施。奖、助学金项目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立项;学生个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核,并由教育基金会备案落实;留学生奖助项目由学生个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推荐,并由教育基金会备案落实。奖教、奖管金项目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立项;教职工个人申请,各院系、机关党委审核推荐,并由教育基金会备案落实。

第五条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划拨。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要准确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对照相关协议、决议发放资助款项。

第七条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八条基金会将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奖、助学金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基金会提交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入选名单等相关资料。奖教、管金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基金会提交教职工申请表、评选结果、入选名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捐赠协议要求,捐赠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和截留。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项目的款项都必须进入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根据捐赠协议要求、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项目经费支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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