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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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接受捐赠

第三条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愿意捐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实物。

第五条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均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建账登记。

第七条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二)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三)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第三章捐赠实物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三)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对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处置均须按《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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