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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24浏览:397设置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具有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投资管理制度;

    (五)审核并决定单项投资资金在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20%(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六)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理事会讨论上述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确定的理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咨询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金融、投资、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为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所涉及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提出建议,并可根据基金会投资需要,对基金会秘书处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具体的重大投资项目提供论证意见。

    第八条  基金会成立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具体负责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工作组由东南大学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办、发展委员会、教育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校内外金融、法律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基金会秘书处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供审议论证意见;

(二)审议论证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和单项投资资金在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20%(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投资计划范围内投资额在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20%(不含)以下的所有投资项目;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拟定投资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负责实施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拟定具体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基金会保值增值工作小组审议;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以及基金会保值增值工作小组的审议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审核投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六)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或者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报告;

(七)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八)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

(一)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和单项投资资金在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20%(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由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资金在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10%(含)以上、20%(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必须由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且经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三)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资金在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2%(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必须由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且经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四)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资金在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2%(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必须由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且经由执行副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五)投资计划中通过银行存款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银行和受托机构,具体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银行和受托机构的确定根据项目的情况分别报理事会或者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审议确认;

(六)投资计划中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项目,在提交理事会或者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审核前,应当取得投资咨询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合格的尽职调查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与法律顾问不得是同一机构。投资咨询专家委员会评估、筛选投资项目,提出论证意见,经投资咨询专家委员会论证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并报经理事会或者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

(七)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理事会或保值增值投资工作组表决,表决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论证意见、表决结果等,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记录由基金会秘书处存书面档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理事和监事通报投资项目论证及执行情况。监事会对全部投资行为有监督权,监事会认为具体投资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通报监督意见并督促理事会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属于“三重一大”范围事项的,应当在经过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由基金会理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四章 投资的范围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银行各类存款;

(二)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中低风险资产管理产品;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四)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原则上委托单个投资机构进行管理或投资单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的30%。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每3个月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四)从非留本基金及非限定资金的投资收益中提取10%作为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可能发生的亏损。当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上年末净资产总额20%时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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