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捐赠票据,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应当根据已审定的公益性捐赠协议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三章捐赠票据的核销与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申请核销捐赠票据,并提交与捐赠票据使用情况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