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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7-09-15浏览:1339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捐赠的来源包括国际组织,境外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积极鼓励利用多种途径吸引境外捐赠,支持学校发展,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境外捐赠应当秉持良好的愿望和目的,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捐赠应坚持自愿、无偿性和不可撤销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附加条件。

第六条 基金会在签署境外捐赠协议前,应当委托东南大学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和保卫处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备案。对于实物捐赠还应当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委托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总务处、图书馆等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备案。

第七条 捐赠人系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应当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了代表机构。对于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向江苏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于境外实物捐赠的价值,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基金会依法与境外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并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如果是外文版的,须附与之内容相同的中文版本。

第十条 基金会在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收到捐赠资产后,应向境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十一条 接受境外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品,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实物捐赠。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境外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单位境外捐赠资产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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