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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25浏览:1443设置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

      第三条  捐赠实物应当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质量可靠,符合公益事业发展需求。

第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不得接受烟、酒类捐赠。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六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

      第七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履行验收手续,保证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状态并能用于捐赠目的。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接受捐赠用于东南大学的所有仪器设备均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建账登记。

第八条 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第三章  捐赠实物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出库管理:

()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出库程序:由领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报告,载明单位,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教育基金会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办理出库手续。

()出库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由执行副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500万(含)以上按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处置均须按《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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