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为了加强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物资管理,充分发挥物资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物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按照《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管理。确属丧失使用价值,已不能或不宜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拨处理,避免积压或闲置,造成损失浪费。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