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01浏览:767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项目,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对国内外捐赠人(单位或个人)向东南大学的捐赠进行统一接收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捐赠项目的用途,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 奖助项目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奖管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项目;

(二) 校园文化建设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道路桥梁等)、文化环境改善、绿化景点、仪器设备、信息系统、图书资料等项目;

(三) 院系发展基金类: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基础建设、软硬件设备购置等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项目;

(四) 人才基金类:各类人才项目等;

(五) 国际交流类:师生出国(境)学习奖励金、国际科研合作、国际联合办学、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知名专家讲学等项目;

(六) 综合素质提升类: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公益活动等项目;

(七) 其他公益类:旨在发展东南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符合东南大学发展目标,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是领导和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相关事宜的部门,执行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根据东南大学、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职能部处;

(二)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则根据东南大学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 限定性捐赠资金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理财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七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职能部处的负责人确认,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原则上项目负责单位如下:

(一) 研究生奖、助学金、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

(二) 本科生奖、助学金项目由学生处负责;

(三) 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由教务处负责;

(四) 留学生奖、助学金项目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

(五)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由团委负责;

(六) 奖教金项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

(七) 奖管金项目由机关党委负责;

(八) 人才项目由人事处负责;

(九) 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由基本建设处或总务处负责;

(十) 文化宣传项目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十一) 图书项目由图书馆负责;

(十二) 校史档案、字画项目由档案馆负责;

(十三) 院系发展基金项目由本院系负责;

(十四) 众筹项目由倡议发起单位负责;

(十五) 捐赠人指定的受益或执行单位负责。

第八条 捐赠项目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与科研院或院系负责人协商,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九条 涉及境外捐赠时,需根据《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由国际合作处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一般协议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填写《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及项目预算,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立项。普通捐赠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捐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捐赠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定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捐赠协议要求,对捐赠项目设立专项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 对捐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准确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应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四) 通过规范和科学的管理,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十三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使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划拨。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负责单位负责项目具体执行和实施。具体项目可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设立专项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通常为执行或受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和财务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项目执行单位需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各阶段的文档、音像资料。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向捐赠方提交项目总结或财务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基金会对部分捐赠资金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一) 非留本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一般不高于单笔到账金额的5%,留本捐赠资金按照《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留本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 助学、助困项目、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社会公益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减免项目执行费;

(三) 项目执行费以捐赠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为准,捐赠协议无关于项目执行费相关条款约定的,视为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四) 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批示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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