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4-09-05浏览:1137设置


为加强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强化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东南大学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制度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人员聘用原则

第一条按需设岗,优化结构。从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定位及发展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各级人员的岗位数。

第二条择优聘用,责酬一致。强化竞争意识,建立人员选拔及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考核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东南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奉献精神,爱岗敬业,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条具备具体的任职岗位条件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聘用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所聘人员经过考核、考试合格后试用,与基金会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三章人员待遇

第九条基金会保障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基金会依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及所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人员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基金会按月从个人的工作报酬中代为扣缴。

其中:东南大学编制,派往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工资、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东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非东南大学编制人员,其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日等规定。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成立基金会人员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考核等工作。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基金会领导、职工代表、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基金会及东南大学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请销假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基金会的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及《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和《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自主、独立和创新意识。基金会工作人员可根据东南大学干部、职员晋升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参加学校相应的管理职务晋升竞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十六条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参照东南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年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予以降低薪酬或辞聘。同时进行聘期工作考核,一般在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对基金会的人事聘用、考核等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东南大学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委员会或上级仲裁部门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东南大学、江苏省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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