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教金、奖学金以捐赠单位或捐赠者名字命名,或用捐赠单位、捐赠者与学校协商认可的其他名字命名。
2、建筑物如由捐赠者全额兴建,则该建筑物可用捐赠单位或捐赠者名字命名,或用捐赠单位、捐赠者与学校协商认可的其他名字命名。
3、建筑物由学校与捐赠者合作兴建,且捐赠资金占建筑物总投资的30%或以上的,经协商也可用捐赠单位或捐赠者名字命名,或用捐赠单位、捐赠者与学校协商认可的其他名字命名。如捐赠资金在总投资的30%以下,可在建筑物内适当位置铭文纪念。
4、特殊捐赠的命名,由捐赠单位、捐赠者与学校协商决定。